第三十六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需经三次审议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实行一次审议的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专门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审议后,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