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的报告。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