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七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的报告。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9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