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五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也可以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后交付常务委员会下次会议表决。比较重要或者有重大分歧意见未能达成一致的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9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