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四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安排充足的审议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9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