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三条有效提案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将拟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报送常务委员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