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提案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将拟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报送常务委员会。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