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六条有效新开发建设的住宅项目,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准配建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相对集中的物业服务用房,满足物业服务人和业主委员会办公需求,用于业主的办事区域应当配置在一层或二层。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建筑面积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或者规划图中载明。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