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议事协调机制,协商解决物业管理相关问题。对于未能解决的物业管理重大问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七日内组织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研究,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参加。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