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专项维修资金第三十七条有效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对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进行查询。业主对专项维修资金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管理机构申请复核。物业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