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对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进行查询。

业主对专项维修资金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管理机构申请复核。物业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