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出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可以应急启用专项维修资金。相关业主账户余额无法满足当次维修费用的,由相关业主补交或者分摊,也可以由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的主体研究解决。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