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安全防范应急预案,落实安全责任,建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巡查、检查制度。

物业管理区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立即向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专业经营单位报告,并协助做好处置工作:

(一)发生火灾、水患、爆炸、自然灾害等危及人身、建筑物安全或者造成人员伤亡的;

(二)发生群体性安全、卫生事件或者重大人身伤亡事件;

(三)发现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私挖地下空间等严重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危及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及建筑物安全;

(五)其他严重影响业主、物业使用人正常生活和危及人身安全的事件。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