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服务、使用及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充分征求业主、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后,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七日的公示。业主、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监督物业服务人实施年度维修养护计划。维修养护计划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