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及业主组织第十二条有效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或者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召开。采用集体讨论的,业主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现场投票表决。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应当将选票、表决票送达每一位业主,表决意见应当由业主本人签名或者由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名;因特殊原因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七日的公告。在业主身份确认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等信息化技术手段改进业主大会表决方式。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