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

业主大会可以选举产生业主监督委员会,代表业主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业主监督委员会成员条件和选举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