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编制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按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