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有效本条例相关用语的含义如下:(一)城市供水单位是指采取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的单位。其职责是向用户供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生活、生产用水。(二)城市二次供水运行管理单位是指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二次供水设施使用单位、物业及其他对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维修维护的运行管理单位。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