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