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城市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暴发、流行的,由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依法处罚;(二)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城市二次供水水质进行定期常规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