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