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中文English
鸡西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

本站文本分别转载自共产党员网党内法规库、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两套规范体系,本站分库检索、不合并结果。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