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安全,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不得阻挠、妨碍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

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