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和运行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城市二次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将既有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城市供水单位运行维护管理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技术规程对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认定。符合移交条件的,签订移交合同,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予以接收并负责维护管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进行改造。改造合格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予以接收并负责维护管理。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