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城市二次供水工程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二次供水设施卫生标准、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当独立设置、封闭管理,不得与消防、非饮用水等设施混用;

(二)应当设置防倒流污染、饮用水消毒等安全供水设施;

(三)储水设施符合内壁光洁、不渗漏、加盖加锁、防冻保暖、防潮防涝等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