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政设施建设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通过多种渠道筹集。

市政设施管理、养护、维修和检测等经费应当按照市政设施数量及养护和维修定额逐年核定,并纳入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经营、养护市政设施。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