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市政设施管理维护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政设施日常巡查、养护、维修等工作。具体管理养护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