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政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市政设施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市、县(区)城乡建设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市政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负责市政设施管理工作。发展改革、水务、公安、交通运输、城管、工信、园林绿化、国防动员、生态环境、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