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影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或者正常运行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