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市政设施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