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市、县(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