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城市排水设施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的,市、县(区)市政设施管理维护机构和养护维修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修,并及时向市、县(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排水户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市排水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市、县(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