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城市排水设施,应当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在雨水、污水分流区域,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