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禁止实施下列危及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损毁、盗窃城市排水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市排水设施;

(三)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市排水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废弃物、易堵塞物;

(五)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

(六)擅自拆卸、移动、接入城市排水设施;

(七)建设占压城市排水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八)其他危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