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第二节 城市桥涵第三十六条有效在城市桥涵安全区域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市、县(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保护措施后申请施工许可。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市政管线的,应当取得原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后报市、县(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