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第一节 城市道路第三十二条有效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县(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市、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迁移或者改动管线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相关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同意并采取保护措施,保证其他管线、杆线设施安全。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