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因紧急抢修供水、排水、供气、供电、通信等设施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同时向市、县(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