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第一节 城市道路第二十九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不得挖掘,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规定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因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有关管线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市、县(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城市道路挖掘计划,市、县(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挖掘计划,统筹协调地下管线同步敷设。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