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不得挖掘,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规定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因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有关管线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市、县(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城市道路挖掘计划,市、县(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挖掘计划,统筹协调地下管线同步敷设。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