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市、县(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根据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市、县(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决定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止占用,并根据具体情况退还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费。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