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第一节 城市道路第二十七条有效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二)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三)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四)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五)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