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政设施管理维护机构和养护维修单位应当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加强日常巡查,定期养护维修市政设施,并接受市、县(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保障市政设施正常运行。

市政设施发生故障时,市政设施管理维护机构和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修复。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