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第二十二条有效市政设施管理维护机构和养护维修单位应当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加强日常巡查,定期养护维修市政设施,并接受市、县(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保障市政设施正常运行。市政设施发生故障时,市政设施管理维护机构和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修复。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