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作业现场应当规范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行人、车辆等安全。施工时应当采用低噪音、防扬尘的设备和措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施工结束后,市政设施管理维护机构和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