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引入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市场竞争机制,通过市场竞争机制确定的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