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与市政设施管理维护机构办理移交手续。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