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和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设施,应当与城市开发、道路建设、园林绿化统筹协调,配套建设雨水滞渗、收集利用等设施,增加绿地、可渗透路面、砂石地面和自然地面等,削减雨水地表径流,减轻对城市排水系统的压力。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