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明确排水出路与分区,科学布局排水管网,完善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提高城市内涝防治能力。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