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桥梁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缘石坡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

盲道应当连续贯通,不得有树木、电线杆、拉线、检查井等障碍物,并与周边公共交通停靠站、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相连接。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