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等市政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