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九条有效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自觉承担家庭责任,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