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六章 参与社会发展第四十八条有效老年人可以根据自身特点、业务专长、健康状况,依法从事生产经营、传授文化科学知识、进行科技开发、写作编译、提供咨询服务等活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老年人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参与优良传统教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乡村振兴、移风易俗、普法宣传、调解纠纷、关心下一代等活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