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为老年人出行提供便利服务。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覆盖全体老年人。乘坐农村公共交通工具的优待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市(州)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落实老年优待规定的公共交通运营企业给予相应财政补助。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