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社会服务与宜居环境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对公共场所坡道、电梯、扶手、公厕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相关的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在公共场所设立无障碍标识,方便老年人生活。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