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社会服务与宜居环境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开发,推进家庭适老化改造,支持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为老年人创造宜居环境。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