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开发,推进家庭适老化改造,支持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为老年人创造宜居环境。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